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263
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我会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4月15日前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至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公 示 期:2023年4月1日至4月15日电 话:3322926 电子邮箱:btcl2006@163.com特此公告。
包头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3年4月1日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创业,规范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提高培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及《包头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培训”),是指以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创新创业能力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等。 第三条 坚持以残疾人就业需求为培训导向,以“实际、实用、实效”为培训原则,突出重点,明确责任,分类施策,创新形式,强化考核,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 第四条 市残联负责培训政策制定、标准制定、资源整合、培训机构监管等工作,制定全市年度培训计划,分解工作任务,督导各级残联抓好落实,组织开展培训绩效考评,对旗县区残联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市残疾人辅助器具和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辅就中心”)受市残联委托,负责组织开展市级培训,打造培训工作样板和标杆;旗县区残联负责落实全市培训工作任务,制定本地区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培训机构承办的培训班进行监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残疾人,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处于就业年龄段(男性16周岁—59周岁、女性16周岁—54周岁)的残疾人。
第二章 培训机构和培训项目
第六条 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企业培训中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积极建设、申报国家、自治区、市、县四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加强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的管理,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七条 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残疾人职业培训示范基地和经人社部门批准的符合培训项目资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均可申请承办各级残联组织开展的培训。 承办培训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与培训项目相衔接、满足残疾人学习、生活、实习无障碍要求的实训(实习)场地、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教学 工具和图书资料等教学条件。 (二)配备较强师资队伍,每科目每班次至少能够配备与培 训科目相适应的1名专(兼)职教师和1名培训现场管理员,并根据实际需要安排相应的教学辅助人员和生活管理员。 (三)具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能够保障残疾学员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 (四)编有与培训科目相关的培训方案等,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学时一般不得少于总学时的50%。 (五)培训结束后,安排学员参加理论及实操方面的结业考核,考核通过后发放培训合格证,培训合格率应不低于80%。 (六)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须积极推荐学员就业创业。 第八条 各级残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优势特色产业和残疾人实际情况等,开发、设计各自培训课程。培训课程应突出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操技能训练,可有机嵌入就业心理指导、职场礼仪及行为规范、职业健康保护常识、劳动就业法规与政策、传染病防治常识及感恩教育等内容,全方位提升残疾人职业素养。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九条 旗县区残联是区(县、旗)级培训的主办单位,辅就中心是市残联授权委托的市级培训主办单位。各主办单位可单独组织开展培训,也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联合开展培训,原则上建议委托各类培训机构承办培训,也可根据工作实际自行组织承办培训。 第十条 各主办单位每年要结合培训任务需求、预算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绩效等制定各自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项目。培训要以集中线下培训为主要方式,同时采取集中与分散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及“送课上门”“师带徒”“训练示范班”等多种方式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积极探索实践培训新模式。各主办单位应积极与能够提供较多残疾人岗位的企业或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联合,组织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探索推行“引厂入校、进厂办学”“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等培训模式,探索实践“职业技能+学历+职业资格”“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技能在线”网上培训等新型培训(养)模式。深入挖掘本地民族民间工艺、非遗文化传承及传统技艺等特色资源,组织开办各类创新创业能力培训班,引导残疾人积极参与培训。 第十二条 建立培训信息发布制度。各主办单位要及时掌握本地残疾人的培训、就业需求,通过政务公开栏、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工作群及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发布培训信息,根据残疾人的培训申请筛选参训人员名单,通知或者输送残疾人按时参加培训。 第十三条 各主办单位委托培训机构承办的培训,要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择优选定培训机构,兼顾过程导向和结果导向签订并执行培训合同。 第十四条 鼓励各主办单位优先选择在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示范基地开展培训;农村实用技术或本地特色手工艺培训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各主办单位应规范培训档案资料管理,建立健全电子档案制度和台账建管机制,对本级举办的培训实施全过程、实名制、信息化管理,重点加强开班申请、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三个环节的管理。电子档案和台账应至少包含开班申请、培训方案、培训通知、诚信办学承诺书、学员花名册、考勤表、培训日志、学员评价、结业考核资料、图片和影像资料、培训现场巡查情况资料、学员就业回访情况资料等。 第十六条 培训承办方应在培训项目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把完整的培训电子档案报市残联审核备案后,由各主办单位存档备查,并对报送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充分运用全国残疾人信息化服务平台,加强全市市残疾人就业培训实名制管理,实时更新并完善培训数据。 第十八条 加强培训班监督管理。各主办单位应安排专人对每期培训班进行全程跟班管理,每5天至少安排1次现场检查,并如实填写《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现场检查表》。市残联应按照全市培训计划,对各地区组织开展的培训班进行不定期现场巡查,巡查结果将作为培训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并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培训承办方组织开展的结业考核,主办单位应派出1-3名业务负责人到场监考,并如实填写《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考评表》。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承办方为其发放培训合格证。
第五章 培训跟踪服务
第二十条 各主办单位要充分运用“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等资源,引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发布招聘残疾人岗位信息,指导残疾人注册账号,进行职业能力测评、发布个人求职简历、进行产品推介、鼓励残疾人通过残疾人电商平台开办自立商城,充分利用网络服务平台绿色通道实现自主就业创业。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各类“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各主办单位要跟踪、督促、指导提供残疾人岗位的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及时兑现培训前承诺,按照本企业(机构)用工标准足额安置培训合格的残疾人学员。 第二十二条 各主办单位应建立残疾人培训后就业创业回访机制,组织专人在培训结束后1个月及半年内分别完成一次就业创业情况跟踪回访,回访率不低于90%,及时掌握残疾人就业创业情况,并给出相应指导意见。各主办单位要将每期培训班就 业回访情况及时报市残联。
第六章 培训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培训费用主要包含以下支出。 (一)培训课时费(聘用教师授课费); (二)培训机构的教学管理费(含培训机构负责教学管理的人员交通费、食宿费等); (三)培训场租费(含设备设施租用费、水电煤气费、无障碍设施设备费等); (四)教材费、材料费、工具费和生产学习资料费; (五)鉴定费(对国家已经取消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的工种不涉及鉴定费); (六)聘请生活管理员、手语翻译人员、重度残疾人护理员等的费用; (七)参训学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辅具使用费和保险费等各项与培训有关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各主办单位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时长应不少于5天(40课时以上),平均每人每期培训补贴标准不高于1500元,每人每年参加培训不超过3次(同一培训项目同一等级培训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第七章 培训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残联授权委托辅就中心组织开展的培训,培训资金从辅就中心全年培训工作预算中列支。旗县区残联组织开展的培训,培训资金由市、区(县、旗)两级残联各负担50%。区(县、旗)级培训工作预算资金从本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市残联拨付给旗县区残联的培训资金采取“先培训,后考核,再拨款”的方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培训资金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程申请、拨付、使用,坚持专款专用原则,不得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各级残联及辅就中心应加强对培训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资金管理和监督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财务检查,对培训经费使用情况单独核算,各支出项目及标准符合规定、开支合理,支出票据真实规范、附件齐全、手续完备,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不予办理支付和报销手续。
第八章 培训绩效考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培训绩效考核评价制度,遵循“科学、 规范、高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谁承办谁负责” 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培训考核内容包括:培训现场效果、电子档案及台账建管情况、培训合格率、学员满意度、学员当年就业转化率等。市残联负责制定全市培训绩效考核评价标准,量化考核指标,按照百分制对每期培训进行打分评价。 第二十九条 市残联组织相关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全市各期培训班进行绩效考核,综合考评培训过程与结果,查验档案资料,填写《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评表》,给出考核意见并进行打分及等级评定。 第三十条 市残联匹配旗县区残联的培训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拨付。每期培训班按照绩效考核打分情况评定为4个等级:优秀(90分及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一般(70分以下)。市残联将根据每期培训班的等级评定结果拨付培训资金,对等级评定为“优秀”、就业转化率高的培训承办方给予适当奖励,对连续两次等级评定为“一般”的培训承办方本年度及下一年度不得承办培训,对全年培训工作表现突出、就业转化率高的地区给予相关政策及资金的倾斜。 第三十一条 各主办单位及培训承办方要及时整改绩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做到立行立改、举一反三。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地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督检查 和专项审计工作,规范资金申报、拨付程序。同一培训项目同一 年度不得重复申报培训资金。对以虚假培训等套取、骗取资金的依法依纪严惩,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 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第三十三条 在培训资金管理使用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全市有关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要求与本办法不符合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附件:1.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诚信办学承诺书 2.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 3.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 4.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现场检查表 5.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6.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考勤表 7.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情况反馈表 8.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考评表 9.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核表
附件1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诚信办学承诺书 (培训机构名称): 我单位在实施技能培训期间,郑重承诺: 1.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自觉按照国家有关就业培训法律法规及各项工作要求,接受各级残联、人社部门的指导管理及检查评估。 2.依法制作和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符合办学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招生简章和广告发布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与备案材料一致。 3.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实行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报审批机关和物价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各级残联委托办班,由残联统一支付培训费,不得收取残疾学员的其他费用。 4.严格依照协议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授课计划和教学内容及时备案,保障培训质量。 5.绝不采取虚报人数、同一班次重复申报、缩短培训时间等手段套取政府培训补贴,确保培训真实。 6.保障残疾学员的合法权益,做好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等工作,为学员提供真诚、耐心、细致、高效的服务。通过多种渠道加强与学员的沟通,了解学员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采纳学员的正确意见和建议。 7.保障残疾学员在培训期间的人身安全。 我单位对提供的各项材料和公布的各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若有违反本承诺书的行为,愿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承诺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请确认表 培训承办方(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此表一式两份,附上教学方案、授课老师相关资质和学员报名登记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报送各培训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告知,并向市残联进行备案。 附件3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报名登记表 培训承办方(盖章): 培训项目: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各培训主办单位负责核实残疾人证的真实性。 附件4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现场检查表 检查单位(盖章):
附件5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花名册 培训承办单位: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附件6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考勤表 培训承办方: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年 月 日
主办单位跟班负责人: 考勤员: 培训机构负责人: 附件7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教学情况反馈表 培训承办方: 承办方负责人:
注:此表由主办单位跟班负责人组织学员无记名填写。 附件8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学员考评表 培训承办方: 培训项目: 培训时间: 主办单位跟班负责人(签字):
注:此表由主办单位跟班负责人在培训班结业考核后进行填写。 附件9 包头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考核表 考核单位(盖章): 考核人(签名):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承办方负责人签字确认: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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